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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AmBank
户口号码 :137-202-200053-4
户口名字 :DEMA ENTERPRISE
若捐款人愿意公开资料(姓名、款项)请把详情发送给:
许承贤
电邮:carlitokhaw@gmail.com
电话:0164045348
筹募期限:6月14日至7月1日
面子书网页:http://www.facebook.com/group.php?gid=13519046649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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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4年11月24日,理科大学学生事务处传召苏淑桦出席听证会,以2004年3月15日的《星洲日报》及《中国报》的图片剪报,指苏淑桦为人民公正党峇都区国会议席候选人蔡添强助选。
同年12月2日,校方判苏淑桦抵触《1971年大专法令》(1975年修正)第15(1) 及(3)条文,即大专生不能对政党表示同情、支持或反对。
同年12月2日,校方判苏淑桦抵触《1971年大专法令》(
苏淑桦是触犯了理科大学校规而受罚款马币两百元以及书面警告,而校规的法律依据是《1971年大专法令》。根据《1971年大专法令》,若被告不满意校方的判决,必须上诉到高等教育部。苏淑桦按照程序上诉,而高教部也已复函,驳回苏淑桦的上诉。
苏淑桦遂在2005年 10月入禀吉隆坡高等法院,要求法官就高教部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并要求法院宣判剥夺学生结社及参政自由权的《大专法令》第15条款违宪。 这五年间法院一直以各种技术理由展延聆听苏淑桦的申请。
苏淑桦遂在2005年 10月入禀吉隆坡高等法院,
经过5年的波折,高庭在6月4日以大专法令第 15条文已经修改为由,而宣判有关法令并未违宪,并谕令苏淑桦在30天内支付3000令吉的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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