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18, 2009

钱在作怪?


巫统谚语:
有人说,一个如果不够钱买中央代表的话,
你干脆把所有的钱投资在纪律局上,这样你就可以当选咯!!

一切都是因为钱在作怪!!!

马来西亚的未来在谁的身上?

我只会说:

《醒觉的人民》

杨艾琳政治辣诗〈阿吉沐浴记〉


Monday, March 16, 2009

犯太岁?!



最近诸事不顺,不知何解。。。。haiz...突然想起我今年犯太岁,不知道有没有关系。。不过只是想要发泄一下。。。。。。。。。人就是喜欢怨天怨地,但是忘记怨自己。。哈哈

有人叫我去拜神,我说不如调整心情、提醒自己不要这样粗心大意,照顾身体,记得休息,这样可能比拜神的帮助来得大。哈哈!

又是时候重整脚步,再次出发!!!!

希望我自己加油!!!!


Saturday, March 14, 2009

资讯·自由法!民联准备好了吗?


(吉隆坡11日讯)308一周年后,雪州行政议员开始在网上公开任内财产,这会是大马落实资讯自由的开始吗?


多年来,因为《1971年官方机密法令》的存在,所以出现许多因缺乏监督而导致的滥权舞弊事件。作为罪魁的《1971年官方机密法令》一直以来都(赘字)让民间与在野党痛恨不已,并认为它阻碍公民知情权,所以自80年代开始非政府组织与在野党不断地呼吁当权者废除《1971年官方机密法令》,以《资讯自由法》取而代之,恢复公民应有的知情权。


民联都曾答应立法保障资讯自由

上台前的民联各成员党都在资讯自由的课题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而308前就执政吉兰丹的回教党更曾答应将在州内立法保障资讯自由。


308前,现任雪州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曾答应将会把雪州会变成第一个透明的州属,让人民知道雪州的财务管理。同时他也答应将会制订一个新的《人民知情权法令》,确保资讯流通,并称若要感受知情权利与自由


除了雪州,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在宣誓就职第四任槟州首席部长后,也立即宣布一系列的改革计划,其中正包括推动《资讯自由法》、推行公开竞标、恢复地方政府选举,以及州行政议员公布个人财产等。


然而308一周年后的马来西亚,大马公民期待已久的知情权在民联的执政下,依然是遥遥无期?还是指日可待呢?


民联议员国会呈法案 雪州7月将立法保障

308后的第一季国会会议,虽然民联梳邦区国会议员西华拉沙早以私人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方式提呈《资讯自由法案》,但基于国会程序限制问题下,这个法案依然在“排队”等待所有政府法案通过后,才可能有机会重见天日,这恐怕不知何年何日才会发生。


现任雪州议长邓章钦在担任雪州在野党领袖时也曾经信誓旦旦批评国阵否决他在议会所提呈《阳光法案》。然而在民联上任执政以后,这份法案却反而胎死腹中


除此,早前声称要成立“透明州”的雪州州务大臣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在雪州执政百天的专访中,反口表示因资讯自由法案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相抵触,所以将放弃在雪州议会推动资讯自由法案。


这个言论后来被56个公民社会联合谴责后,有了峰回路转的改变,雪州政府除了答应最迟今年7月将会呈交法案到州议会通过,也在(本周五)在网上公布行政议员任内的财产。


据了解,该资讯自由法案也将会按公民社会所拟的基本原则拟定,其中包括:

(一)最大程度的公开(取得公共文件是一个权利,而非特权);(二)定时刊登官方文件;(三)独立的行政机构;(四)开放的政府;(五)有例外的情况;(六)成本低及程序简单;(七)开放会议;(八)重新检讨其它法律;(九)保护吹哨人;(十)定时监督法律。


槟州暂时没有动静 首长在等待其他政府

在槟城政府方面,除了举办媒体交流会、成立了以行政议员阿都马列为首的资讯自由委员会,槟城州政府也以“能力(Competency)、公信力(Accountability)与透明度(Transparency)”为其执政方针。


虽然看起来槟州政府动作频频,但是相对于雪州来看,槟州政府至今都没有任何实际的政策或措施来落实资讯自由,只是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曾表示在等待“配合其他政府的步伐”来公布行政议员财产。至于立法方面更是“只听楼声响,不见人下来”的状况。


而至于霹雳州与吉打州方面,似乎都没有听到有任何举动将会朝向落实资讯自由化的迹象。


资讯权利体现民主基础 资讯自由保障人民监督执政

前《追踪档案》主播陈彦妮曾在《独立新闻在线》撰文说,在资讯社会里,资讯权利是体现有效民主制度的基础。政府资讯并非属于政府的资产,而是属于人民的资产,所以这些资讯理应让人民取得;更何况,按照民主制度,政府充其量只是这些资讯的保管者(custodians of records),并非资讯的控制者(controllers of information)。


“知情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也是他们参与社会的基本人权;资讯自由权则能保障公民知悉和获取正确和充足的资讯,以行使他们的权利与责任,或作出正确的选择。”

目前也是新闻导播的陈彦妮认为,人民获得充足与完整的资讯,便能监督政府的施政,确保民选的政府负起必要的责任,以建立更透明的行政体系。因此,资讯自由权从法的角度体现了
人与讯息之间关系的深刻认同,是不容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资讯流通提高透明开放 鼓励公民参与政策讨论

时事评论人谢伟伦认为,行政资讯封闭是专制政府的惯性操作,这样的操作排斥了公民对国家事务有“知的权利”,所以,资讯自由、行政透明化也无从谈起。然而,在民主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承认公民有要求政府公开资讯的权利。


他接受《风云时报》访问时表示,资讯自由法的落实是把获得资讯的主动权归还给人民,而不是只能够如往常般被动地等待执政者公开资讯。


谢伟伦说,通过资讯的流通,能提高政府治理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有助于公民对决策过程发挥影响力,有效监督行政部门的运作、财务的使用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或滥权行为,同时也提供一个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


“一个透明开放的社会比一个秘密控制的社会,更为稳定而有活力。民主政府之所以把资讯主动权回归公民,是因为他们承认公民是其权力来源,所以还政于民。”


资讯自由有利媒体 55国早已立法

他认为,“资讯自由绝对有利于新闻工作本身,提供他们有关基本事实的资讯,由此进入从前许多不可碰触的死角,挖掘更多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幕,而不是任意推测或受政治势力操纵。”


从历史上看,瑞典于1786年通过《新闻自由法》(Freedom of Press Act)承认公民有请求政府公开资讯的权利。美国于1966年制定了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即便如此,美国在行政公开方面的立法比其它西方国家早,而且更为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西方国家起了示范作用。


目前,全球已有约55个国家,包括美国、英国、秘鲁、阿根廷、印度、泰国、南非等国,都制订了和《资讯自由法令》同等的法律,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1990年代初开始全世界共有超过50个国家通过自由资讯法。 在亚洲区域国家中,印度、柬埔寨、泰国等亚洲国家也已经立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印尼和菲律宾也正在研究立法的可能性。


知情权为良政奠基 廉洁国家都立法保障

诚如前国会在野党领袖林吉祥在其部落格说,知情权对良好施政、透明、负责任、参与性以及铲除贪污奠下基础。

林吉祥说:“具有资讯自由法令的国家,也是最少贪污的国家。在国际透明组织自1995年以来的常年贪污印象指数榜上,10个得分最高的国家当中,有9已经立法让人民查阅政府的档案。在10个被视为贪污情况最猖獗的国家中,没有一个是存有让人民有效获得资讯的机制。”


民联立法成良范 改革之路在前方

然而,身处逐渐迈向两线制的马来西亚,民联扮演着相对重要的角色来推动立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民联政府在州内的各种措施与政策将会对国阵政府起了示范作用,就好象雪州民联政府提供每家庭免费首20毫米自来水那样,国阵政府也效法民联提供20令吉免费电供的福利。


只要民联在州内成功立法确保资讯自由的话,这个法令将会直接冲击掌握中央政权的国阵,促使它必定要在资讯自由方面下一番功夫,不然的话,它将担心面对选民所给予的压力与要求,在下届大选中尝到恶果。


假如今天有人问要如何落实达致保障资讯自由呢?一般人都会相信这个责任肯定是落在民联身上,而不是早在308时被选民抛弃的国阵。因为不管是在州级立法还是对于中央施压立法上,民联都背负着选民对他的期待,所以公民依然看见民主改革之路在民联的前方。


只是民联准备好了吗?民联真的有这样的诚意吗?我们拭目以待!






Monday, March 09, 2009

《大专法令》修订版符合民意吗?

【培根说法/杨培根】

《1971年的大专法令》实施至今将近38年,期间曾数度修改过,但都差强人意,并未解除大专生的隐忧。

《大专法令》全名是《1971年大学与大专学院法令》(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 1971,简称为“UUCA”,马来文称则简为“AUKU”)。为了方便起见,中文简称为《大专法令》。
今年政府通过了另一项修订法令――《2009年大专(修订)法令》,且在《宪报》公布了。这项修订法令,究竟修改了哪些重要条款?这次的修订是否真能符合民意,尤其是大专生的意愿呢?是不是恢复了他们的宪赋权利呢?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修改过的条款及其含意与影响。表面上看來,这项修订法令是为了增加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可能得到更好的程序方面的保护,享有更有利的大学生活条件。

(一)恢复大专生结社自由权?
在修订版里,大学生的结社自由权并没有得太大改善,只是少许不关紧要的改善。修订后,大学生可以参加校外某些社团和社交组织的活动,如青年组织的活动,但这只是有限的结社自由权。
以 往,法令对大专生管治得很严厉,不准他们参加校外任何社团或组织的活动。如果要参加,必须事先得到校方批准。法令修订后,大学生不必事先申请校方批准;不 过,这不等于说政府创办的大专学院的学生,可以自由参加所有社团或组织,因为修订法令还施加严厉的限制: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政府立法宣布为非法的组 织、不得参加政府认为“不适合”大学生参加的组织。在这方面,高等教育部长有权规定或宣布,哪些社团或组织不适合参加〔见第15(5)条〕。

这项限制大学生结社自由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政府还是把已成年的大专生当作还未成熟的中学生看待。一个成年的普通年轻人,可以自由参加任何政党。18岁的年轻人不但可以参加政党,还可以参加大选;胜选的话,还可以当上国、州议员。至少理论上而言,法律沒有施加什么限制。
在其他民主国家,大学不管治已成年的学生生活,一切都由学生自主。反观我国大学生却被剥夺了参政的权利。这是说不过去的,难道大专生参政对当权者不利?

部 长有限制大专生结社自由的权力后,政府各大专学院的学生事务部就再也沒有权力管制大专生的结社自由权利了。法律规定,部长还未宣布任何社团或组织,“不适 合”大专生参加以前,必须征询大学管理局的意见。这等于说,校方还是有权参与決定,哪些社团或组织“不适合”大专生参加。各大学对哪些是“不适合”的团 体,必须有统一看法。

(二)学术问题的交流
为 了表示不完全限制大专生参政,修订法令提出,在学术问题上,大专生可以和政党交流。这种条款肯定将产生“灰色地带”,究竟什么是学术问题,什么是政治问 题,并不容易分得一清二楚,不存在“楚河汉界”那样的区分。这么一來,一切都将由部长和校方定夺了,大专生必须多费唇舌,据理力争。   

对大学研究生有利的一点是,他们现在可以参加校园里的选举和投票,可能成为学生领袖。 
校长中止或解散学生组织的权力稍微削弱了,因为决定中止或解散任何学生组织以前,校长必须先举行听证会,听听学生的辩解。校长的裁定不是绝对的,学生可以就他的判定向部长上诉。 

(三)有限的言论自由
学 生现在可以向报界发表他们对学术问题的看法,但必须局限在各自的学术研究范围。在学术研究场合,他们可以提出评语或批判,但不属于他研究范围的学术问题, 就不能向报界发言了。这样的规定,似乎是狭隘些。学术问题,不一定是专家才能发表意见。作何人,只要他对某个学术问题,自行研究而有心得,就应该有权向报 界发表他的看法。然后由众人去判断,他的论点是否正确。  

学 生可以在讲座会上和专题研讨会上自由发言。这本來就是大学生应有的权利,以往被剥夺了,现在算是恢复了这项权利。不过,这项自由发言的权利还是要受到限制 的。这是因为,在政党、非法团体和“不适合”参加的组织所举办的讲座会上,学生们不准自由发言。这三个“禁区”,对大专生的言论自由,设下很大的限制。         
  
当然,不管是在校园外,还是在校园內,大专生还得受到煽动法和诽谤法等法律的约束。
 
(四)纪律处分取代刑罚处分
法令修订前,只要违反在大学內实施的法律,学生们就得面对刑罚处分。在修订法令下,这些刑罚处分已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纪律处分。

在原有法令下,存在着违反法治精神的“有罪推定论”(即:还没经过审判,就先认定被告有罪)。还没判罪以前,就得面对刑事责任;一路來殖民地时代惯用的集体惩罚等,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款,也被废除了(见已废除的第15B和15C条)。这些条款,本來就不应该存在,因为那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五)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法 令修订前,在预防性法律(如《內安法令》或《限制居留法令》等)下被扣留的大专生,将会面对自动被开除校籍的恶运。这项剥夺大专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已恢 复了。法令修订后,大专生在扣留期间,可申请在扣留营內,参加大学考试。不过,这项参加考试的权利,还必须事先得到部长和校方的批准。

如 果一名学生被控上法庭,但法官判他无罪释放;或者,他被判有罪坐牢,但他服刑已期满;或者,他在扣留令下被释放,那么,在这些情況下,他有权要求回到大学 里去继续念书,完成他的大学课程。他被关押或扣留的那段时间,不算在校方规定的,完成学业所需要的时间内。比方说,他的课程为期四年,他被关押或扣留的那 段时间(如:五年),不算在内,也就不影响他回校,继续完成他的学业。  
    
万一当局不允许他回到政府创办的大学里去念书,他可以转到私立大专院校去。他甚至可以转到另一间政府开办的大学去念书。不过,他必须事先得到部长的批准。

这就意味着,校方取消学生的大学文凭或大专文凭的权力,已削弱了。 不能再像以往那样,随意剥夺学生完成学业的权利。学生至少有多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

(六)修改纪律程序
修订法令对学生面对纪律程序方面,作了一些修改。法令修订后,学生可以用口头方式陈情,或者,以书面方式陈情。也就是说,学生在面对纪律调查,为自己提出答辩或辩解时,可以口头陈情,或书面陈情。并且,还可以通过他的代表,为他辩护。

如果学生不服纪律委员会对他的判定,他可以向校方管理局上诉。以往,部长可当场即席驳回学生的上诉。部长的这项权利,现在己废除了。
 
(七)废除自动中止或开除学籍
未修改前的法令规定,如果一名学生被提控以刑事罪, 或者被判罪名成立,或者,他在“预防性扣留法律”下被扣留,那么,他将自动中止学籍,或自动开除学籍。这项法律条款已废除了。 
 
法令修订后,校方決定中止或开除一名学生的学籍以前,必须考虑到,他所犯的罪行,是不是严重的,或者只是轻微的刑事罪。校方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他所犯的罪行,是否和学术性质无关。    
     
(八)学生进入校方管治局
法令修订后,大学管理局將设立“学生福利小组”。这个小组的成员中,有两名学生代表。大学评议会(SENATE)可以邀请一名学生,参与他们的讨论会。 
 
(九)结语:应废除《大专法令》
一 路来,政府对大专生的活动,常加以限制或管制。法令修订后,限制稍微有些放宽。但是,修订法令所作的修改,实际上,大部分集中在程序问题上。大专生的实质 权利,如:所有公民所应享有的结社自由权利,还是受到严重限制。他们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政,如:不得为他们所喜欢的政党站台。更甚的是,不得参加政府主 观上认为“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

什么是“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全凭政府行政长官的主观判断。政府行政长官,出于对既得利益的考量,能不能公平,客观地決定:什么是“适合还是不适合”的团体或组织呢?这是一个未知数。   

显然,2009年的修订法令没完全恢复政府开办的大专院校的大专生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因此,这次的修订法令,不能满足大专生的愿望,因为他们不能享有宪法所保障下的基本人权。

真正的一劳永逸的解決办法就是,废除不合理的《大专法令》。毕竟,《大专法令》是我国特定社会和政治环境下的产物,只能阻挠我国发展民主的进程。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9011.html


Sunday, March 08, 2009

前辈,让我们一起走下街头!!!

曾经在《华教新生代的心声》中,我看到一句话,让我很感概,希望这句话能够成真,那华教老中青的三代能够结合,共同为未来努力奋斗!!!

那句话:

“作为新生代的我们站在这里想对各位说,我们准备好担当这份重任了、准备好面对即将来临的挑战了,我们已经准备好为了捍卫数理不被英化而走出冷气房、操场的举牌抗议,能够与各位前辈在一起走入街头向当权者施以最大、最强劲的压力。”

今天那句话发酵了,因为英化数理大集会,没有因为官僚、胆小的董教总领导的缺席,而导致只有年轻人参与,其他“老老”的华教人士也与年轻人一起下街、一起“享受”催泪弹!!

对于反对英化数理,他们没有缺席,他们与我们同在!!!

虽然那天我无法同在,但是在车上回来的途中听到消息,我感动了很久,我给出席的所有人敬礼!!

特别点名当天出席的一位学幼:丽丽。。。。你好勇敢哦!!!期待以后改革路上,你与我们同在!!!!





照片摘自:http://www.therocknews.com/pic/2009-03-08/2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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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rch 03, 2009

霹雳国阵民联 斗烂斗臭 裁判司线员各偏一方


(新闻分析) 有人说,政治虽是一门无不可能的艺术,但是这门艺术中拥有游戏规范。而霹雳政局从国阵通过“苏丹政变”到议长滥用诠释权,已经乖离原有的政治规范,双方早就无所不用其极了。

在 民主政治下,选举是解决政权归属的方式。假如我们把民主政治比喻作一场足球赛的话,那霹雳州政局的这场球赛,已沦为各造追寻的目标,一决胜负而已,已经没 有任何体育精神可言,本应中立执行任务的议长-裁判(referee) 与选委员会-司线员(linesman),在目前霹雳的局势中已经违反了应有的伦理守则。他们分别在国阵掌握中央政权下与民联掌握议会优势下已被各自操盘 使用,来达致各自的政治目的,即国阵要维持现在所掌握的州政权、民联想制造僵局以求解散州议会。

司线员与裁判 一个滥权一个偏帮

本 来司线员的角色就是确保球没有越界、球员没有犯规,就如选委会应有的角色是负责协调与执行选举事务,确保政党在公平选举制度中竞争。而他们只要接获议长的 通知信,就必须直接执行筹备补选,但是这次选委会竟然否决霹雳州议长通知,拒绝举办补选。立法代表所作的决定,行政单位是没有裁决权,若出现争议,应该交 由司法单位审讯判决,所以选委会已经出现明显的偏帮国阵之嫌。

虽然驱逐球员离场是“ 裁判”的权力,但是议长不能在没有具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驱逐球员,否则其诠释与决定权将受到质疑而失去公信力。目前霹雳州的情况恰是如此,因为霹雳国阵在 议会外非法夺权切割了立法与行政这连体婴,所以原任的民联政府在掌控议会优势下,动用议长的权限来反击对方。从禁足令到紧急议会,议长皆为达致其政治目的 而滥用职权,所以这个“裁判”似乎已经失去其公信力了。

两党制能斗政策好 也能斗手段黑

逐渐走向两党制的马来西亚,应该是个逐渐健康的政治体制,大马应该走向两党互相竞争以求国家进步,但是以目前霹雳的争夺战中,我们看见的是两党制所出现的盲点之处,就是今天两党制能够相互以政策竞争,也能够不顾一切地动用各自所掌控的管道来斗烂斗臭,以求达致其政治目的。

本来政治是现实的权力游戏,要牵制各方良性竞争的话,最好的方式是政治规范,而多年来动用各种肮脏手段的国阵当然谈不上有依照任何政治规范或树立任何规范,但是作为新政治代表的民联为了达致目的,也采取与国阵有过而不及的手段,其差别在于掌控的管道相异而已。

如 果让违反政治规范的做法开了先例,就如916夺权计划般被国阵巧妙复制,造就霹雳事件。难保以后双方实力相均的时候,同样事件不会再度发生,因为大马政治 已经失去应有的规范,政治本来拥有一定的规范,但是当双方不依规范,只为政治目的行事,恐怕接下去的大马政治将会乱象丛生!

http://www.therocknews.com/local/745.html